江西省新闻出版局《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局机关、直属系统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省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省局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1、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2、节能目标完成奖;
3、节能先进企业奖;
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省局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机关处室、省直单位,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从局财务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省局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牌,并给予奖金。
第八条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牌,并给予奖金。
第九条节能先进企业奖。对与省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省局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奖金。
第十条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局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表彰节能先进个人5名。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单位、部门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罚 则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全局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