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项目编号 | 26003 |
事项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审批条件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单位及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