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项目编号 | 26005 |
事项名称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
审批条件 | 1.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①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报申请材料——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3.引进合同(中外文);4.版权证明;5.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光碟一套。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年检要求 | 无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37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