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项目编号 | 26004 |
事项名称 |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审批条件 |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江西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