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项目编号 | 26002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
审批条件 |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单位及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