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项目编号 | 26001-1 |
事项名称 | 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子项名称 | 设置接收境外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审批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单位及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2.《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宾馆、酒店星级证明,复印件;5.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
项目编号 | 26001-2 |
事项名称 | 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子项名称 |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审批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单位及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2.《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申请机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宾馆、酒店星级证明,复印件;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
项目编号 | 26001-3 |
事项名称 | 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子项名称 |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审批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中央单位及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2.《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申请机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宾馆、酒店星级证明,复印件;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江西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