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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我国能否享有保护?

来源: 编辑: 张磊 发布时间:2015-04-16字体:[] [][关闭][打印]

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Y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保护义务。我国作为上述国际著作权和邻接权条约成员国,对下列境外著作权人的作品给予保护:(1)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行。(2)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只要已经在一成员首先发行,或已经在一非成员和一成员同时发行。(3)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成员有惯常居所,即视同成员国民。(4)非成员国国民的电影作品,不论是否符合上面(2)、(3)项条件,只要其制片人之一在一成员有主业务所或惯常居所。(5)非成员国国民的建筑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不论是否符合上面(2)、(3)项条件,只要建筑作品原件建造于一成员境内或其他美术作品原件与建造于一成员境内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结合一体。

根据中美知识产权协定,基于合同关系创作的作品,在合资情况下创作的作品以及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成为著作权人或共同著作权人,该作品在我国即视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受到保护。

对来源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其他成员的作品,不论这些成员加入的何种文本,或不受某文本实质性条款的约束,也不论这些成员是否同时为其他国际著作权条约的成员,我国均有义务依照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给予保护。

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要求成员给予保护的著作权人,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境外表演者在我国境内的现场表演,在我国同我国表演者的现场表演一样受到保护。

唯一比较特殊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由于世贸组织是一独立关税区为主体的国际组织,因此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时,独立关税区的国民享有其他条约主权国国民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