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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什么区别?

来源: 编辑: 张磊 发布时间:2015-04-16字体:[] [][关闭][打印]

著作权的代理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著作权的代理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般都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抵偿开展业务支出的行政费用。

第二,在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著作权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收取的佣金不受后果的影响;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一种财产管理的受托人,以本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产生的后果对本机构的利益也产生影响。

第三,代理人须经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才能代为诉讼;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信托著作权人,可以以本机构的名义起诉。

第四,著作权代理往往仅涉及某一具体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第三人也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为一切著作权人的一切作品办理著作权事务,因此在业务活动中涉及的远不止某一法律行为和某一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