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项目编号 | 26011 |
事项名称 |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4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实施机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审批条件 | 1.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3.省级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市设立记者站;4.各设区市委机关报社,可在本地、市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5.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内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
办理流程 | 设立江西记者站的: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设立设区市、县记者站的: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报刊社申请书(须详尽阐明设站的必要性);2.报刊社主管部门同意报刊社设立记者站的文件;3.记者站负责人任职文件,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证明;4.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5.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6.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7.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有关复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报刊记者站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6895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