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审批
项目编号 | 26012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1项:“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3〕6号)附件1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9项:“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审批条件 | 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报申请材料——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包括变更项目及理由);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3.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情况)4.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6895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