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方式)
项目编号 | 26006-1 |
事项名称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子项名称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方式)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下放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衔接机关: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45号令)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审批条件 | 1.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①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②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③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4.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5.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6.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7.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合法。8.申请下列业务之一,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范围内的:①中、短波广播;②调频、电视广播;③调频同步广播;④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⑤多工广播;⑥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5.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6.资金保障及来源;7.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8.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9.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准予许可的,下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35230 |
项目编号 | 26006-2 |
事项名称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子项名称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方式)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下放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衔接机关: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审批条件 |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南昌市的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