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乙类)审批
项目编号 | 26010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乙类)审批 |
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审批条件 | 1.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2.使用小功率、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报初审意见——省局在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省局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年检要求 | 我省已取消此项年检,具体事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要求办理。 |
注意事项 | / |
受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39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制处0791-86894563 |
审批责任处室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处 |
业务咨询电话 | 0791-88335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