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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复制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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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印刷业经营者?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和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及从事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印刷企业的管理类别有哪些? 答:印刷企业的管理类别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以及复印、打印。 3.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是指什么?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4.国家为什么实行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印刷、复制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通过实行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可以避免一些地区印刷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可以掌握印刷、复制企业经营动态,规范印刷、复制业经营者经营活动,有效杜绝一些印刷、复制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印刷、复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复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可以防止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盗版以及印刷假证件、虚假广告和仿冒他人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可以杜绝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非法经营印刷、复制业务,造成印刷、复制市场混乱。通过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可以维护广大印刷、复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1)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即“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2)明确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3)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留存出版物样本2年,以便于对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活动的事后监督。此外,还对印刷企业印刷宗教内容的印刷品、布告、通告、证件以及印刷境外文件、资料、证件、名片等印刷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什么? 答: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7.国家允许设立什么管理类别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8.印刷企业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设立时,应“先办证后办照”,即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体程序为: 1)对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后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对申请设立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对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外商投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如何办理手续? 答: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规定办理手续。 10.申请设立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办理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的有关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复制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法规培训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自有厂房)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必须具备全新的2台以上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其中必须具有1台四色对开胶印设备),以及与之匹配的印后折页、配页、胶订(骑马订或锁线订)装订设备各2台以上;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江西省新闻出局核发的《江西省印刷复制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符合江西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单位以及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要求,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不少于600平方米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不少于300平方米;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不少于15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要求,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注册资本或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应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应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应具备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编号、登记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江西省印刷复制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符合江西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②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③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6)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符合江西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13.设立印刷企业应提供哪些文件、证件材料?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办理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手续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证件材料 1)江西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设立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经营合同(股东、合伙经营者签字); 5法人代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地的提交暂住证); 6现有生产设备、拟购生产设备清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文件和证件。 14.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审批时间为多少天? 答: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办理程序以及应提供哪些文件、证件材料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办理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的有关通知》的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由申请设立的企业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筹建申请;(2可行性报告;(3江西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两份);(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6)设立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经营合同(股东、合伙经营者签字);(7法人代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地的提交暂住证);(8)现有生产设备和拟购生产设备的清单;(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文件和证件。 二、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筹建的,由省新闻出版局给予1年的筹建期,下发筹建文件。 经筹建达到条件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实地考察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验收的报告;(2实际购买设备的购货发票;(3)企业筹建自查报告;(4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5)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6)“江西省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实地考察情况表” 三、审核材料后,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实地考察验收。重点验收设备到位情况。验收时,企业应如实地汇报企业设备情况、生产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以及今后的打算,并出示相应的设备发票、管理制度等文本材料。 实地考察验收合格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可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16.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申报材料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格式为:①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缴付期限;④经营期限。);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预购设备清单(并作为验收检查依据); 5)拟设立印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7)各方投资者及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简历、身份证明,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供拟设立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及简历、身份证明; 8)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由资金往来帐户行出具,中方投资者由基本帐户行出具); 9)中方投资者及拟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11)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 12)拟设立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以上(1)至(4)项内容,要求各方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7.印刷企业如何办理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如下程序: 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均按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2)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然后再由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按照程序办理备案。 18.印刷企业办理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办理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手续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主要登记事项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印刷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经营场所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双方盖章)及出租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盖章确认)。 19.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经营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对建立这五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21.印刷业经营者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必须验证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要求,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22.印刷、复制经营者必须妥善留存验证的证明文件几年?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妥善留存验证的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等查验。 23.国家鼓励印刷哪些出版物?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24.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答: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报刊、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内容的出版物。 25.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印刷哪些印刷品?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6.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哪些印刷品?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版物印刷经营者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2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哪些印刷品?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哪些印刷品?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29.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什么合同?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0.出版物委托印刷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在出版物上刊载哪些信息?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1.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报纸,期刊、报纸的增版、增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前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和印刷企业公章。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3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省或者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3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34.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几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35.图书、期刊印刷前备案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前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图书、期刊印刷前备案程序如下: 1)省内图书、期刊在省内印刷的备案程序: 省内出版的期刊由出版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年检时,中途若有变更出版物印刷企业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到省新闻出版局重新备案。办理备案手续应认真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加盖印刷企业、出版单位公章后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省内出版的图书以及租型教材由出版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出版单位必须在付印前认真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出版物准印备案表》,加盖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公章后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2)省内图书、期刊赴外省印刷的备案程序: 省内出版单位赴外省印刷图书、期刊的备案,由省内出版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出版单位必须在付印前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出版物准印备案表》,加盖出版单位公章并提供赴省外印刷的理由说明材料和承印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3)外省图书、期刊来省内印刷的备案程序: 外省出版单位来我省印刷图书、期刊的备案,由承接印刷的省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在付印前,携带加盖出版单位、出版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本企业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外省出版单位来我省印刷教辅套书的,承接印刷的出版物印刷企业还需填写《关于委托印刷图书的说明》。 4)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在《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3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什么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验证什么证明文件?收存什么证明文件,收存几年?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38.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印刷企业验证并收存什么证明文件?保存时间为几年?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应当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应当保存证明副本和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印刷企业对以上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 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39.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什么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刷企业对以上专用证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 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0.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应当验证什么证明文件? 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印刷。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4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验证什么证明文件?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4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必须注意什么? 答: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在交付时,应注意什么? 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在交付时,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4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时,必须注意什么? 答: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5.印刷、复制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和制止印刷、复制违法犯罪行为。印刷、复制业经营者如发现印刷、复制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印刷或者复制企业发现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印刷或者复制,并及时报告出版行政部门,不得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 46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规定的,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如果有下列情形:(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印刷业经营者违法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印刷业经营者不履行印刷品承印等管理职责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4)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5)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0.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经营者,违反出版物印刷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3)盗印他人出版物;(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5)征订、销售出版物;(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经营者,违反包装装潢印刷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其他印刷品印刷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什么是“侵权盗版”行为? 答:针对印刷、复制企业来说,侵权盗版行为是指未经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印刷、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54、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55、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侵权盗版”行为后,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后,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轻重,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6、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侵权盗版”行为后,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著作权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后,根据犯罪事实、损害公共利益情况和情节轻重,新闻出版、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行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57、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侵权盗版”行为后,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答:印刷、复制企业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后,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58.印刷、复制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几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5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几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60、音像制品禁止载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1、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62、如何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的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证明。 6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主要事项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新设立音像制品单位的程序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64、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①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②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③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光盘复制企业在接受复制委托时,委托单位提供的每份复制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光盘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节目光盘的复制。光盘复制企业所复制光盘的节目名称、内容、数量必须与委托书一致。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65、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答: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 66承接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时,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答:承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作的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委托单位必须出具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方可复制。 67音像复制单位必须建立哪些制度? 答:音像复制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监录、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所承录的音像制品,必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详细登记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复制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委托证明、登记材料及复制样品应存档,以备查验。 68、国家或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查禁或停止复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必须怎么做? 答:凡国家或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查禁或停止复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应立即停止复制,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查封收缴的音像制品由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属反动、淫秽的按有关规定交公安部门处理。 69、复制含有音像制品禁止载有内容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0、音像复制单位未履行验证手续的,将受何种处罚? 答:(一)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二)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1、音像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将受何种处罚? 答: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2、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事项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3.出版活动是指什么?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74.从事出版活动,如何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75.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 76.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几人?什么情况下,印刷、复制企业或单位可以拒绝检查、调查?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被检查、调查的印刷、复制企业或单位有权拒绝检查、调查。 77.出版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2)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3)查阅、复印、录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4)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78.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如何处理? 答:依照《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实行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应分离;行政机关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可以举报投诉。 79.出版行政部门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行政部门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5日。 80.印刷、复制企业是否需要报送统计资料?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81、印刷、复制行业协会应如何开展活动?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复制行业协会应按照其章程,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82、印刷、复制行业协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复制行业协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印刷、复制法律、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印刷、复制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会员个人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组织会员就印刷、复制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6)对会员在印刷、复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违反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83.我省印刷、复制企业哪些人员必须参加法规培训?培训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复制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法规培训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省印刷、复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印刷、复制企业才能依法设立、变更和通过年检。法规培训的内容为:《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江西省印刷复制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84.印刷、复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参加培训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我省印刷、复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既出版物印刷和复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培训;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和复印、打印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