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刊载虚假新闻应承担哪些责任?
虚假新闻是近年来群众对报刊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报纸刊载虚假新闻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定。
该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了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的原则,即“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如果报纸刊载新闻违反上述原则,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可能会承担三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该条二、三、四款规定的即为刊载虚假新闻的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以上三款层层递进,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概括规定了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接着规定了当事人要求更正或者答辩的权利;随后规定了对报纸出版单位发表更正或者答辩的具体要求。
该条第四款规定了报纸出版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即“报纸刊载虚假新闻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也就是说,只有该报道损害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才会介入。
此外,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分别情节按照刑法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条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出版单位提出,现在报社开展舆论监督有很多阻力、困难,这种严格的规定会使舆论监督更为被动。我们研究认为,近几年来,舆论监督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改进政府工作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开展舆论监督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否则就偏离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轨道。《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共有五款内容,这是该规定中款数最多的一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该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