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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合订本、精选本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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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纸出版管理的角度而言,只有将一定期限内的报纸按照每期版页顺序原样不动地装订在一起形式,才能称为报纸合订本;而如果将其中部分版页去除,或者将内容分类重新编排,则应称为精选本或精华本。 区分合订本和精选本,是因为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报纸出版单位因缴送样报、收藏、纪念等目的需要制作合订本,视为报纸出版活动的自然延伸,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也不用“书号”出版。但如前所述,此处所指合订本必须是每期报纸的原样装订。 至于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精选本的问题,新闻出版署曾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出版报纸精选本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版报纸精选本必须经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批准”。该项审批已于2004年被国务院取消,该通知随后也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现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2004615)规定,报纸如定期出版精选本,按创办新闻期刊对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国内统一出版物号”,以期刊形式出版;如不定期出版报纸精选本,交由出版社审定,按图书出版办理。 简而言之,如不改变报纸内容,则可以作为合订本制作;如内容编排有改变,就已构成新的出版物,应区别情况分别按期刊或图书出版,否则就构成了非法出版物。由于出版精选本不再需要审批,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对此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