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省版权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外资)的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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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先向省商务厅申报,获得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申请。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5.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江西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章程;   3.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   9.卫生部门审核意见;   10.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