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省版权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内资)的许可条件

来源: 局电影电视剧处 编辑: 字体:[] [][关闭][打印]
  受理单位:   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条件:   ①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江西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章程;   3.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   9.卫生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