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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来源: 编辑: 吴萌 发布时间:2015-08-14字体:[] [][关闭][打印]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